陈某,现年34岁,家住成都市华阳某某街。通过朋友介绍,陈某在成都市高新区某建筑工地上工作担任安装工人,为工地楼盘做“扫尾”工作。陈某和工头约定,陈某每天的工资为160元。1月9号,陈某和工友在安装最后一栋楼的线圈时,不幸被地上弹起的钢丝打伤眼睛。陈某当时眼泪不止,疼痛难耐,但是为了在年前完成工作,使得工程楼盘顺利移交给物业,陈某忍着剧痛又工作了半个小时。后实在坚持不住,遂让工友帮忙请假,前往医院医治。 详细>
2011年初,尚某驾驶摩托车在该县某镇弯道处行驶与刘某驾驶的面包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尚某便打电话通知了被告李某等多人赶到现场,并与闻讯赶来的面包车车主程某就车辆赔偿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斗,在打斗中被告李某用匕首将程某刺伤。
2011年4月16日晚,康某驾驶个体经营户周某的小型货车行驶在简阳市滨河路,将56岁的老人刘某撞倒,造成刘某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110、120以及施工领导均赶往现场。确认徐某当场死亡后,开发商及时通知了徐某家人。事发当日,徐某家人从老家威远赶往成都处理相关事宜。开发商一度希望和徐某家人协商解决此事,并答应愿意赔偿。
激烈的法庭辩论: 当进入法庭辩论阶段时,庭审气氛骤然紧张。被告和第三人提出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交通事故中,农村户口按照城镇标准赔偿必须满足“收入来源于城市,生活在城市”这两个方面的要求。而死者蒋某是一名儿童,对于“收入来源于城市”这一点根本无法也不可能满足,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蒋某自然应当按照农村人口标准进行赔偿。 鉴于此,本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