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制造两车相撞的保险事故,骗取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理赔金人民币2000元,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金人民币14431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郭守光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以保险诈骗罪分别判处其余3名被告人10个月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分别缓刑2年,并分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09年8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赵磊、魏兴、郭守光经事先预谋,在顺义区左堤路二警校红绿灯南侧故意制造一辆帕萨特轿车(机动车所有人及被保险人均系董振宇)与一辆宝来轿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并在董振宇的参与下骗取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理赔金人民币2000元,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公司理赔金人民币14431元。经被害单位报案,4名被告人于2009年11月至2010年6月期间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振宇作为机动车被保险人,伙同被告人赵磊、魏兴、郭守光故意制造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关于被告人郭守光的辩护人提出郭守光在本案中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在本案中,被告人郭守光不仅参与事先预谋,而且亲自驾驶宝来轿车与帕萨特轿车相撞,制造事故现场,因此其所起的不仅仅是次要或辅助作用,不能认定为从犯,故法院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考虑到被告人赵磊、董振宇、魏兴均系初犯,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对其三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法院对其三人宣告缓刑。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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