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在一建筑工地上班,今年6月,他在上班时被硬物砸伤,导致左腿骨折,张先生在县医院住院了1个月。出院后,张先生要求单位向他支付工伤赔偿金,单位说为张先生购买了工伤保险,需要保险公司先核实他的有关工伤材料后,才能支付保险金。8月中旬,张先生经过咨询得知,单位为其购买的是商业保险,不是社会工伤保险。张先生咨询在享受单位为他购买的商业保险后,能否再向单位索要工伤赔偿?
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成都工伤律师分析,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遭受工伤事故后,有权享受工伤待遇。《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工伤保险属于财产性质的责任保险。结合张先生讲述的情况,单位为他购买的是商业性质的工伤险,受益人是张先生,而非用人单位,故认定单位为张先生投保的是人身险。对于人身险,不论投保多少,职工都可以兼得。由于人身险与社会工伤保险具有不同的性质,两者在法律关系、支付条件、支付主体、适用法律等方面均存在不同,所以不能以单位为张先生购买的有商业险为由而免除单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本网工伤事故律师表示在享受商业保险的同时,可以向单位索要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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