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的算法应当以什么为基数?
国庆节刚过,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成都律师的咨询热线就繁忙了起来。一些劳动者因为加班费的支付问题和单位发生了纠纷。争议的焦点大多集中在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上。在此,本网成都律师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阐明如下:
一、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资数额的情况:
1、大多数用人单位在和员工签订劳动的时候,都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的多少和工资的支付方式。因此,在计算加班工资时,应当以此约定的工资为基数。
2、部分用人单位会在劳动合同中将工资的组成部分进行详细约定,比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等各位多少。此时各项工资虽说有了不同的名称,但是总体来说都是工资,因此在计算加班费时,要将此类名称各异的“工资”加在一起,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
二、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情况:
部分用人单位在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工资”一栏是空白或者暂无的。此时,劳动合同就不能直接反映劳动者的工资情况。那么在计算劳动者加班工资时,就要以劳动者实际取得的工资为准。即包括了员工直接拿到手的工资、绩效、福利、奖金、津贴等等。成都律师提醒,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工资数额的,劳动者在领取工资时可要多留个心眼,将证据保存下来了。
三、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和实际取得工资有差异的情况:
部分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中往往会将“工资”一栏填写成当地的最低工资。这样一来,劳动者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计算加班工资时,就显示公平,且不具备事实客观性了。因此,当以上情况出现时,成都律师建议劳动者提供证据证明实际取得的工资和原约定的工资不符合,如此一来就应当以实际取得的工资计算加班费了。
四、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动者在计算加班费时,应当按照每月工作时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进行折算。
五、劳动者在计算计件工资时,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六、如果加班的计算基数,即计算加班费的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已经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则应当按照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