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残疾辅助具费标准——成都医疗事故律师浅析医疗事故赔偿标准(五)
一、医疗事故残疾辅助具费的定义:
医疗事故辅助具费,因医疗事故造成受害人为辅助残疾肢体器官致残,为实生活自理而购置的生活自助器具。
二、 医疗事故残疾辅助工具的种类:
(一)辅助肢残者行走的器具;
(二)视力残疾者使用的盲杖、导盲镜、助视器、盲人阅读器;
(三)语言、听力残疾者使用的语言训练器、助听器;
(四)智力残疾者使用的行为训练器、生活能力训练用品。
三、医疗事故残疾辅助具费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第6项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所谓“适用”,即能够起到功能补偿作用,符合“稳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成都医疗事故律师提醒广大医疗事故受害人,当自己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犯时,一定要积极聘请律师,用律师的专业知识为各位受害者争取合法权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