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2013年四川省/成都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适用时间:2012年5月1日-2013年4月31日
赔偿项目 |
赔偿标准 | |
财产损失 |
实际产生的财产损失 | |
医疗费 |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 |
续医费 |
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 | |
残疾辅助器具费 |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 |
住院护理费 |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一般50元一天 | |
鉴定费 |
伤残等级鉴定费700元 | |
误工费 |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无固定收入按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不能举证以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四川省2011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31489元 |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一般按15天计 | |
营养费 |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酌情处理 | |
残疾赔偿金 |
城镇户口:10级35798;9级715960;8级1073940;7级1431920;6级1789900; 5级2147880;4级2505860;3级2863840;2级3221820;1级357890; 农村户口:10级12277.2;9级24514.4;8级36771.6;7级49028.8;6级61286;5级73543.2;4级85800.4;3级98057.6;2级110314.8;1级122572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
丧葬费 |
15744.5元。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 |
被扶养人生活费 (并与残疾赔偿金) |
小孩:城镇13696*伤残系数*(18-实际年龄)/2(有妻的情况);农村:4675.5*伤残系数*(18-实际年龄)/2(有妻的情况) | |
死亡补偿费 |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57890(17899*20)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22572(6128.6*20)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
丧葬相关支出 |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 | |
交通费 |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 |
精神损害抚慰金 |
一般10万元以内,10级伤残一般2000-6000元 |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死亡伤残:110000元■医疗费用: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11000元■医疗费用:1000元■财产损失:1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