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未报案 受害者自担五分责
日期:2011-9-13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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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报讯(通讯员 毛磊 记者 王博 实习生 赵婉伊)记者昨天从鄞州区司法局塘溪镇司法所获悉了一起典型交通事故案例,或许会对大家有所帮助。
事件:交通事故没报案
去年11月24日,杨某驾驶电动车,行驶在塘溪镇塘盛路上。行车过程中,杨某与骑自行车的钱某相撞,致使钱某左小腿骨折。事发后,杨某将钱某送到医院治疗,双方均未报案。钱某受伤后在家里休养了两个月,其间因无法劳动,曾多次问杨某索赔,但遭到拒绝。事情发生了,责任在谁?该不该赔?到底咋赔?双方争执不下,最终向当地司法所求助。
调解:双方各负50%责任
塘溪镇司法所工作人员介入调查,发现当事双方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均有条件报案,可他们都没有及时报案。不仅如此,他们还将事故责任全部推卸给对方,这给查证案件事实和认定事故责任带来了困难。后来,根据有关规定,杨某和钱某接受各承担50%责任的处理结果,2000元赔偿款也于当日一并支付。
解析:为什么这样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里对此类事件有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提醒:司法部门借本报提醒市民,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是赔偿责任分配的重要依据。提醒当事双方,特别是受害者,注意保护好现场,及时报案,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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