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律师谈“精神损失费”的支付
在实践中,本网成都律师经常遇到人身损害案件的当事人,动则就要求对方支付几万甚至几十万的精神损失费。那么精神损失费在我国的法律中究竟是如何约定的呢?实践中通常是怎么支付的呢?
1、2001年3月10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 2004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3、成都五城区的赔偿实物:
本网成都律师个人了解到的,在成都五城区要求支付“精神抚慰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致人伤残的,精神抚慰金一般可以支持的数额不超过30000元以内,致人死亡的,精神抚慰金一般可以支持的数额不超过6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