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死者父亲)刘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内江市******村。联系电话:158******。
原告:(死者母亲)邱某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内江市******村。
被告:成都******医院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住所:成都市******街51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刘某某、邱某某医疗损害赔偿金合计
元(大写人民币
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二原告系****的农民,于2009年**月生育一子取名小刘某某。经当地医院诊断,小刘某某心脏有杂音。2010年**月,原告****多次接到成都****医院电话、文书邀请,劝告原告****带其子小刘某某到成都****医院就诊治疗。2011年**月**日,原告带其子入住成都****医院,并按照医院的安排准备进行心脏瓣膜缺损修补术。2011年**月**日,原告之子小刘某某出现咳嗽有痰、流鼻涕等感冒症状,原告及时将该情况向医生反映,医生没有引起重视,直到2011年**月**日医生才对原告之子小刘某某感冒症状进行处理。2011年**月**日小刘某某感冒未痊愈,医院遂决定次日对小刘某某实施手术治疗。2011年1月17日,与原告之子小刘某某同一批接受手术治疗的患者手术失败死亡,医院决定将小刘某某的手术推迟至2011年1月18日。2011年1月18日原告之子小刘某某接受了手术治疗,并依靠呼吸机等仪器辅助呼吸。次日医院为小刘某某拆除呼吸机并拨出器官插管,小刘某某出现咳嗽痰多等现象,2011年**月**日原告之子小刘某某情况恶化。2011年**月**日医院宣布小刘某某临床死亡。原告认为被告在为其子进行治疗的过程中,存在着严重过错,对其子死亡有着不可推脱的责任。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还原告及原告之子公道,现根据我国法律之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作出公正的裁决,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1年 月 日
附:1、本诉状副本壹份;
注:本案涉及当事人隐私,遂成都律师决定将姓名、住址等信息隐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