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某某与四川省成都市某事业单位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
律 师 函
川云律字(2011)第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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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某事业单位:
四川****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张某某的委托并指派某知名律师担任张某某代理人。现本代理人就你事业单位与我当事人铺面租赁纠纷一事致函如下:
据查证:我方当事人自 2007年1月开始承租你事业单位位于成都市一环路北四段0000号门市,并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我方当事人至今已经租赁上述门面5年之久。房屋租赁合同采取一年一签的方式,合同中对我方当事人的优先承租权、合同解除方式、合同续签方式做了明确约定。在合同有效期限内,我方当事人严格遵守了《房屋租赁合同》之相关规定。但是,2012年12月1号,我方当事人前往你事业单位续签《房屋租赁合同》并续交2013年房租时遭到你事业单位拒绝。你事业单位口头告知已经将上述门市承租给他人,要求我当事人迅速搬离,还扬言若我当事人不配合就要给我当事人门市断电、封门,执意毁约。我方当事人曾找到你事业单位协商,遗憾的是你事业单位未就此事采取合法的、积极的解决措施。
为此,本代理人认为:
一、你事业单位的行为已经涉嫌严重违约。
你事业单位已经和我方当事人形成了租赁合同关系,租赁合同中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均作了明确的约定。你事业单位的行为明显违背民法之诚实信用原则,没有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与我方当事人协商铺面续租、优先承租、合同解除等相关事宜。且在未告知我方当事人的情况下,私自将上述门市租与他人,你事业单位行为已经涉嫌严重违约。
二、你事业单位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你事业单位明知我方当事人经营的是贸易生意,并应当知道一旦你事业单位单方面违约,会造成我方当事人货物积压、暂时无法找到新铺面等严重问题,将给我方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你方的故意违约行为已经侵犯了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若你方继续做出断电、封门等极端行为,将构成严重侵犯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你事业单位应当为自身的侵权行为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因你方单方面违约,给我方当事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你方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此事件中的某些非法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我方当事人将不排除要求司法机关追究你事业单位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本着维护法律尊严的原则及友好协商的态度,本律师慎重函告如下:
1、我方当事人已经通过拍照、截图、录音等方式固定本事件相关证据,其中部分证据已经通过公证处的公证。
2、希望你事业单位严格遵守《房屋租赁合同》之约定,充分考虑我国法律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我方当事人之实际情况,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保障我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优先承租权),续签下年《房屋租赁合同》。
3、希望你事业单位自收到本函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上述事件所涉情况与我当事人积极协商解决。若你机构在上述期限内仍不做出积极妥善的处理措施,我方当事人将通过司法途径,追究你事业单位的民事责任;并将此事件上报给你事业单位上级单位,要求协助解决;同时,我方当事人不排除考虑邀请新闻媒体介入跟踪采访此事件。
我方代理人真诚希望能够协商解决此事,望此事能引起你事业单位的重视。
特此函告!
四川**律师事务所
某知名律师
二〇一一年**月**日
附:张某某联系电话: 13300000000 18900000000